浏览次数:18319 作者: 南谯政协管理员 信息来源: 政协 发布时间:2016-06-12 |
安徽省政协关于加强委员自身建设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皖协办发〔2006〕16号
(2006年8月4日政协第九届安徽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增强省政协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责任感、自觉性和主动性,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精神和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努力加强学习
1、委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学习政治、经济、法律及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学习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章程》及规章制度等。树立“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增强履行职能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
2、委员要积极参加省政协召开的形势报告会、专题讲座、学习研讨和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情况通报会,积极参加省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了解各方面信息,掌握实情,为推进我省奋力崛起,实现跨越式发展建言献策。
3、委员要充分利用《人民政协报》、《中国政协》和《安徽政协》、《江淮时报》、安徽省政协网站等有关媒介,了解情况,丰富知识,拓宽视野。
4、在每届任期内,省政协要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对新委员进行关于政协《章程》、统战理论知识的集中培训,新委员要积极参加学习培训活动,掌握履行职责的内容和方法,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认真履行职责
5、委员要认真遵守政协《章程》,按时出席省政协有关会议,参加省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学习、座谈等活动,并就我省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6、委员要通过调研、视察等方式,对国家及我省的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要敢于讲实话,讲真话,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责。
7、委员要密切联系本党派、团体、界别群众,认真听取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积极提出提案或建议案,实事求是地反映社情民意。
8、委员要切实做好本职工作,爱岗敬业,服务社会,树立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尽职出力,为政协组织增光添彩。
三、切实保障权利
9、切实保障委员在政协会议上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委员知情参政和对政协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10、鼓励和支持委员积极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对于委员正当的批评、举报过程中遇到阻挠、干扰、打击报复等行为,省政协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11、省政协党组按照中共中央政法委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有涉案嫌疑的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之前,听取有关情况的通报,并提出意见。
12、省政协办公厅要协调委员所在单位,保障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活动的条件。认真做好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或转办工作,畅通反映社情民意渠道。加强与委员的联系,听取意见,对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及提案的办理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委员。
四、完善管理制度
13、建立和完善省政协会议请假制度。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全体委员会议,须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协办公厅请假,由办公厅秘书长批准。会中确需请假的,须经召集人同意后报大会秘书长批准。常务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应按《政协安徽省委员会关于常务委员会会议请假的规定》(试行)办理请假手续。每次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要及时通报委员、常委出席会议的情况。
14、建立表彰制度。对于在参政议政工作和本职岗位上以及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省政协给予宣传、表彰。设立省政协委员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方面工作的单项奖,对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委员进行表彰奖励。
15、建立对委员参加会议履行职能情况的考核制度。在每届任期内,对不能正常出席会议履行职责的委员,省政协将依据政协《章程》和有关文件精神采取相应措施:
(1)在每届任期内,委员2次未经请假和批准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委3次未经请假和批准不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省政协领导通过书面形式对其进行督促提醒。
(2)在每届任期内,委员3次未经请假和批准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的、常委5次未经请假和批准不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由省政协办公厅报主席会议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省政协主席会议将建议在换届时不再连任委员。
(3)在每届任期内,委员和常委长期不能参加政协任何会议和活动、没有履行委员职责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由省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按有关程序予以办理,并通知本人和其所在单位。
16、因工作变动失去代表性或其他特殊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政协活动的委员、常委、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政协委员因违法违纪被执法执纪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经省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参加政协活动。经执法执纪机关确定无违法违纪事实的,恢复参加政协活动资格。因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决议及因违法违纪被判刑或受到其它严重处分、不宜再担任政协委员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
17、建立委员参加政协活动文档制度及与委员所在单位联系制度。将每位委员任期内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纳入政协组织的文档。省政协机关要加强与委员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委员及所在单位对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学历、职称及职务变化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成绩的情况,应及时告知省政协办公厅。
五、加强组织领导
18、加强委员自身建设工作在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由省政协秘书长负责,省政协办公厅和专门委员会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
19、省政协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经常组织所联系的委员开展活动,切实加强对政协委员的组织联络和协调服务,做好委员参加活动的登记等基础性工作。
20、坚持和完善定期走访委员、召开委员座谈会等形式,倾听委员的呼声和建议,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21、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要带头加强自身修养,积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带头遵守政协《章程》,努力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六、附则
22、本规定经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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