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6433 作者: 南谯政协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6-12 |
南谯区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2006年12月22日区政协三届九次常委会议通过
2007年8月8日区政协四届一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滁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委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提出处理意见,确定承办单位。
(四)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系与合作,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加强与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努力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加强与区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征求意见,为提高提案质量搞好服务;加强与区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五)加强提案办理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七)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建立例会制度,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八条 本会提案委员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提案委员会主持下负责处理提案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要主动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接受业务指导。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小组、界别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爱国统一战线的有关重大问题、地方重要事务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提案内容应突出重点,条理清楚,简明扼要,实事求是,注重质量,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交提案必须使用本会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第十二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不受时间限制。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不予立案,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通知提案者。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第十四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五条 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要送请有关领导阅示;可选择一些重点提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题调查,提出专题报告,送请有关领导部门处理;或者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为建议案,送请区委、区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在闭会后一个月内,会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召开交办会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随时交办,交办形式和方法由提案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提案办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应当积极主动,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凡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列入规划,创造条件,提出解决措施,逐步解决;确实不可行的,应当实事求是地说明情由,解释清楚。
(二)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制度,严格办理程序。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
(三)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应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落实。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的,承办单位应当作进一步解释或答复;表示不满意,而且有一定理由的应当重新办理或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四)办理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联络组的提案和重点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当征求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联络组的意见。
(五)承办的提案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复。提案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按规定的份数,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提案者。
(六)提案全部办理完毕后,提案委员会要将提案原件、办复件等有关资料按年度进行归档。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一条 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并且具有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适时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作为重点提案报送区委、区政府办理。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区政协每年对优秀提案和承办提案先进单位(个人)进行一次评选表彰活动。
第二十三条 评选条件及表彰名额由提案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应广泛征求意见,通过民主评议的形式提出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个人)草案,报主席会议审定后,在区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
第二十五条 对不重视提案工作,提案办理工作不力或久拖不办的承办单位,由提案委员会提出建议,报主席会议审定后,建议区委、区政府给予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后实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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